《有趣的优先权制度》【原创】
作者:刘正源(北京鼎承)
在当今全球化的科技竞争格局下,专利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工具,其相关制度的深入理解对于各领域的实务操作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优先权制度,作为专利领域的关键制度之一,允许专利申请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特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其他法域或本国申请专利时享有优先地位,从而有效避免因申请时间差而导致新颖性丧失等不利后果。中国与美国作为全球科技研发与创新的重要力量,各自的优先权制度不仅深刻影响着企业的跨国专利战略布局,还对两国乃至全球的科技合作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对中美优先权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尤其聚焦于不同类型专利申请在优先权制度中的具体规则与实践。
一、专利优先权的基础:《巴黎公约》中相关条款分析
《巴黎公约》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占据着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其对于优先权制度的确立发挥了核心作用。《巴黎公约》第4条A款(1)项明确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 这一规定为优先权制度奠定了基本原则,即成员国之间应相互承认在一定期限内基于首次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
然而,《巴黎公约》在优先权相关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其第四条第E款(1)项规定: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间应与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第四条第E款(2)项规定:依靠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是允许的,反之亦一样。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仅能明确部分类型专利申请间的优先权关系,如可以基于实用新型要求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互相主张优先权。但对于发明是否可以要求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外观设计是否可以要求发明的优先权以及外观设计是否可以要求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等问题,《巴黎公约》并未给出明确答案。这种不明确性在一定程度上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惑。
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保护制度存在差异,它们在优先权适用的客体方面常常会做出各自的修改,并非完全遵循《巴黎公约》的规定。因此,当涉及两个国家或地区间互相要求优先权时,往往需要进行具体而深入的分析。
二、中国相关法条:原则与模糊地带分析
2.1 《专利法》中的原则性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29条对外国优先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此规定体现了中国在外国优先权问题上遵循国际条约并承认符合条件的外国优先权申请的基本态度。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不同类型专利间互相主张外国优先权的具体规则。
2.2 《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的补充与局限
在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也未发现关于不同类型专利申请间互相主张优先权的相关规定。而在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23版)中,虽有部分涉及优先权的内容,但同样未给出明确的跨类型专利优先权主张规定。
例如,《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6.2 节对于外国优先权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对于本国优先权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或者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计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6.2.2.1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明确规定:“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此外,《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 5.2.1.1和5.2.2.1节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和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也就是说,对于本国优先权,《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互为国内优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国内优先权,而外观设计申请不能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然而,对于外国优先权,《专利审查指南》却采用了相对模糊的表述,即基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又在中国提出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仅仅规定了“相同主题的申请”,而没有明确规制申请的类别。《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4.1.2 节针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定义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综合来看,从上述规定中,只能推知技术类专利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互相主张优先权,在后外观设计申请可以要求在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但对于跨类型专利的外国优先权主张,特别是对于中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可以要求外国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法律条文既未明确支持,也未明确反对,这一模糊地带给相关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美国相关法条:主要注重实质内容是否一致
美国法典第35篇第119条(a)款规定:“如果任何人,或者其合法代表或受让人,之前已经在向美国或美国公民提供类似优先权特权的外国,或者在世贸组织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正常提交了专利申请,那么在本国(美国)提交的该发明的专利申请,只要是在外国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的,就将产生如同在外国首次申请日就在本国提交申请一样的效力。专利商标局(PTO)局长可以制定法规,包括要求支付第41(a)(7) 款规定的费用。如果在12个月内未在美国提交申请是无意的,根据这些法规,此12个月期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
美国专利相关法律在国际优先权的规定上,并未对在先和在后申请的专利类型进行限制,而是将审查的重点放在了实质内容上。这种规定方式体现了美国在专利的国际优先权申请上,给予了申请人更大的灵活性,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国际优先权申请的复杂性。
四、典型案例:中美外国优先权的实践映射
4.1 在后中国外观设计主张在先美国发明的案例
以在中国申请的专利CN202430163857.X为例,这是一个关于3D打印机墨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了基于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号US18/543791)和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US29/928224)的优先权,具体如图1所示。此案例表明,在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存在基于美国发明专利主张优先权的实践,尽管中国相关的法律条文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
图1 在后中国外观设计主张在先美国发明优先权
4.2 在后中国发明主张在先美国外观设计的案例
以在中国申请的专利CN202080095590.4为例,这是一个关于分析仪液体供给系统的发明专利,其申请了基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US29/723023)的优先权,具体如图2所示。此案例表明,在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存在基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主张优先权的实践。同样的,在中国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这种实践的可行性。
图2 在后中国发明主张在先美国外观设计优先权
4.3 在后中国实用新型主张在先美国外观设计的案例
以在中国申请的专利CN202222062436.6为例,这是一个关于鞋类制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了基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US29/802647)和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号US17/476727)的优先权,具体如图3所示。此案例表明,在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同样存在基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主张优先权的实践。
图3 在后中国实用新型主张在先美国外观设计优先权
4.4 在后美国外观设计主张在先中国技术的案例
以在美国申请的专利US29/703514为例,这是一个关于灌肠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了基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号CN201910512359.X)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 CN201920888857.X)的优先权,具体如图4所示。此案例表明,在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存在基于中国发明专利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主张优先权的实践。
图4 在后美国外观设计主张在先中国技术优先权
4.5 在后美国发明主张在先中国外观设计的案例
以在美国申请的专利US16/748070为例,这是一个关于LED灯泡的发明专利,其申请了多个基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如申请号为CN201730450712、 CN201730489929、CN201730517887、CN201730520672、CN201730537542、CN201730537544等)的优先权,具体如图5所示。此案例表明,在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存在基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主张优先权的实践。
图5 在后美国发明主张在先中国外观设计优先权
五、不同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转换空间:基于案例的总结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不管是中国的在后专利基于美国的在先专利申请优先权,还是在后的美国专利基于中国的在先专利申请优先权,都存在着跨专利类型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实践案例。基于上述对相关法律文件和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列出不同类型专利在要求外国优先权时的转换空间,如图6、图7所示。
图6表示在后美国专利主张在先中国专利优先权的所有情况,打勾的表明该主张是可行且存在实践的。图7表示在后中国专利主张在先美国专利优先权的所有情况。同样的,打勾的项为当前明确可行的,除此之外还存在着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支持或反对的模糊地带,上文也对模糊地带的相关案例进行了一一列举,证明了无明确规定的模糊地带也是存在相关实践且获得了授权的。
图6 在后美国专利申请在先中国专利优先权
图7 在后中国专利申请在先美国专利优先权
可以看到,中美之间所有跨类型专利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路径其实都存在相应的实践案例,且成功获得了授权。但是也应注意到,在跨类型要求外国优先权上,目前仍存在着模糊地带。部分跨类型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操作,在法律层面上仍然无法明确其是否可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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