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公知常识”的相关审查意见的答复》【原创】
作者:马楠(鼎承)
在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审查员采用一篇或两篇对比文件外加公知常识的创造性评述方式。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在答复时往往束手无策,不知如何进行争辩。本文通过对“创造性”经典三步法审查标准的分析,并结合对一些具体案例的梳理,试图找到一些关于涉及“公知常识”的相关审查意见的答复思路。
要针对涉及“公知常识”的相关审查意见进行答复,首先需要了解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为何会出现“公知常识”。因此,我们先来回顾下专利的创造性概念。
一、创造性的定义
《专利审查指南》及《专利法》中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二、创造性的审查标准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的定义可知,在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判断两方面内容,分别为:
(1)判断该发明专利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判断该发明专利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中给出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方法,指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 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机动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ⅰ)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ⅱ)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
(ⅲ)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于该 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由此可见,在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评价时,会涉及“公知常识”。
三、公知常识的定义
定义:《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以例举的方式做出了规定: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判断主体:公知常识的判断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他们具备获取该领域所有现有技术和普通技术知识的能力,但不具备创造能力。
性质:公知常识具备时间性特质,应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作为时间界点。
通过上文可见,公知常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教科书、工具书等中披露的技术手段,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具体地,我们还可以根据复审专家《专利热点专家谈(五)》中的指引,基于来源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将公知常识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所属技术领域和通用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
3.记载于所属技术领域和通用技术领域的教科书、工具书、技术手册等中的知识;
4.在技术快速更新的技术领域,记载于文献中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知识。
四、针对涉及“公知常识”的答复思路
通过上文介绍,我们了解了“公知常识”为何会出现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还了解到“公知常识”的具体概念和类型。那么进一步地,本文将继续介绍“公知常识”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出现形式,以及答复思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经常出现审查员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将公知常识、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常规选择来结合对比文件进行创造性评价。例如,审查员将区别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经常使用以下评述方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在上述任一种评述方式中,审查员通常不会主动提供相应证据。而只是通过简单的说理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因此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这就会导致创造性评述结论引入审查员的主观判断,申请人难以进行有效反驳。
基于上述理由,在答复过程中,如果仅简单说明区别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一般情况下审查员不会接受。因此,需要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过其它方式来对其进行说明,以推翻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事实认定。在实际答复中,可以从审查员的三步法判断逻辑出发寻找漏洞,从而进行举证和答复。下面罗列了一些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争辩的思路。
从大的方面而言,可以从技术背景、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4.1技术背景
4.1.1 技术领域差异
强调本发明所处的技术领域与审查员所引用的公知常识来源领域的不同。
尽管某个特征在其他领域可能是公知的,但是因为不同领域有不同的技术发展路径和思维惯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时,不会轻易从其他领域联想到该公知特征。
4.1.2 技术领域的创新性应用
被认定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在其他领域虽然常见,但在本发明涉及的领域是具有创造性的跨领域应用。因此,在本发明的特定领域中,被认定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是一种新颖的应用方式。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时,由于领域界限的存在,不会轻易想到跨领域应用该技术手段。因此,本发明的跨领域应用该技术手段是突破常规思维的创新。
4.1.3 行业背景的限制
阐述本发明所处行业的特定标准、规范或限制条件对技术应用的影响。说明被认定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在实际行业应用中受到这些因素的约束,而本发明是在克服这些约束的基础上实现的创新。
4.1.4 现有技术的缺失
说明在本发明之前,没有现有技术将该特征以本发明的形式应用于类似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对现有技术文献的广泛检索和分析,表明在本发明出现之前,该领域内的技术空白一直存在,没有任何资料或技术实践暗示该特征可以这样使用,以此来反驳公知常识的认定。
4.2 技术问题
4.2.1 强调特殊的技术问题解决
明确指出本发明的区别特征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现有技术不同。详细阐述本发明是针对特定场景下出现的特殊问题,而被审查员认为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并未用于解决此问题。例如,在一个建筑结构专利中,审查员认为一种加固连接方式是公知常识,但申请人可以争辩说,本发明的建筑是在高地震烈度区域且地下土质松软的特殊环境下,现有加固连接方式无法解决在这种复杂地质条件和高抗震要求下的结构稳定性问题,而本发明的连接方式是专门为此设计的。
4.2.2 突出技术问题的不可预测性
说明从现有技术角度出发,很难预见到本发明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因为技术的发展往往是逐步探索的过程,在本发明之前,行业内的关注点可能没有涉及到这个特殊问题。例如,在一个新材料用于电子器件散热的专利中,审查员认为其中的材料涂覆工艺是公知常识,但申请人可以争辩说,随着电子器件向小型化和高功率密度方向发展,新出现的热管理问题在之前是未被充分重视的。这种小型化器件产生的局部热斑问题是在新的技术趋势下才凸显出来的,现有公知的涂覆工艺并没有被考虑用于解决此问题。
4.3 技术方案
4.3.1 分析组合方式的创新性
即使某个单独的技术手段可能被认为是惯用的,但重点在于本发明中各技术要素的组合方式是具有创造性的。详细说明本发明中的多个技术特征是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强调这种组合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轻易想到的,因为它涉及到对不同技术系统之间复杂的优化和协调。
4.3.2 技术发展的新突破
强调本发明是在技术发展的新趋势下产生的,并且代表了一种新的技术方向。即使某个技术手段在过去可能被认为是惯用的,但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本发明利用这些新的技术元素对该手段进行了革新。例如,在3D打印技术领域,一种基础的分层打印原理可能被认为是惯用技术手段,但本发明结合了新的智能材料和高精度的打印头控制算法,使打印精度和材料适应性有了质的飞跃,这种基于新技术的突破式应用也可以作为争辩的理由。
4.3.3 强调对技术手段的改进细节
深入分析被认为是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的特征在本发明中的具体改进。即使是基础的技术手段,本发明可能在参数、结构、材料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从更为具体的方面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争辩。
(1)举证
a直接举证
在答复过程中,举证作为最直接最容易想到的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主动举证的方式,向审查员证明在本领域中解决专利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是不相同的。如果能直接找到解决对应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明确其与本申请区别,则可以直接说明现有技术中不存在技术启示,由此来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
在答复过程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如果找不到其它答复方式,也可以直接要求审查员对于公知常识予以举证。
B 侧面举证
在一般情况下,现有技术文献很难对技术方案进行统一,因此也就难以确定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这种条件下,可以进一步论述说明本领域中相关技术特征的有多种方案来实现,但不会采用本发明的区别特征。从而可以从侧面说明该区别特征不是惯用技术手段。
(案例1)
本申请公开了一种电子器件,包括A部分、B部分和C部分。A部分位于B部分上部。A部分与B部分连接,并向C部分延伸形成两个延伸部。
对比文件1仅说明包括A部分、B部分和C部分。其中,A部分与B部分连接。
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部分与B部分连接后向C部分延伸形成两个延伸部。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A部分、B部分和C部分。其中,A部分与B部分连接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A部分与B部分连接后向C部分延伸形成两个延伸部。
答复思路:
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以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的方式来说明本申请不存在创造性,现从举证的答复思路来说,结合申请人检索的现有技术,来确定具体的答复方式。
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和其他检索到的现有技术出发,正面论述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对比文件1和其他检索到的现有技术,其技术方案均为A部分与B部分连接,而未涉及A部分与B部分连接后向C部分延伸形成两个延伸部。则可以直接从正面论述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技术问题
a技术问题的区别
申请人可以通过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中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公知的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的区别,以便向审查员证明因该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中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被公知常识公开。
b技术问题是否正确
判断审查员所指出的区别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正确。若在判断审查员所指出的区别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是该区别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可以避免答复该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反而可以从技术问题直接答复审查员。
(案例2)
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基于神经网络模型的半导体结温的方法,包括:确定半导体器件的环境温度和功耗数;将环境温度和功耗输入至预先训练完成的BP神经网络模型,以使该BP神经网络模型输出半导体器件的结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神经网络的IGBT结温方法,包括:获取相电流峰值、开关频率和环境温度作为结温特征;将结温特征送入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从而利用神经网络模型预测IGBT的结温。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神经网络的输入。也即,权利要求1中输入至神经网络模型中的是“环境温度和功耗”,而对比文件1中输入至神经网络模型的是“相电流峰值、开关频率和环境温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确定输入参数类型”,然而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惯用技术手段。
对此,申请人在意见陈述时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实际区别在于:训练神经网络所采用的数据集,该区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确定输入参数类型”。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集反应的是半导体器件自身的特性;而对比文件1中的数据集是基于逆变器的3D热仿真模型所构建的,利用这样的数据集训练的神经网络模型会受到IGBT器件所在的逆变器自身特性的影响,从而无法针对半导体器件本身准确预测其结温。
因此,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申请人重新确定了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并非是惯用技术手段。
(3)考察结合难度
a结合冲突
通过分析公知常识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结合冲突。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整体方案进行分析,判断区别技术特征能不能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若区别特征不能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则可以断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公知常识结合到对比文件中。
b不易结合
强调公知常识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虽然不存在冲突但不容易想到结合,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中。
c结合后技术效果
首先可以假设将二者结合,强调对比文件1结合区别技术特征后的效果,分析是否能够达成本申请中的技术效果。若不能达到本申请中的技术效果,则可以断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公知常识结合到对比文件中。
(案例3)
本申请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柔性并联平台位姿的方法,其中方法包括步骤:选取与动平台的底面平行的第一等边三角形,以第一等边三角形的重心点为原点建立坐标系;第一等边三角形的重心点与动平台的中心位于同一竖直线上。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自由度空间位置检测机构,其中方法包括步骤:在被测平台布置三个检测点(第一等边三角形),以被测平台的中心点为原点,建立空间坐标系,等边三角形的中心与被测平台的中心重合。
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已结公开了在检测平台上以等边三角形的形式布置三个检测点,等边三角形的中心与被测平台的中心重合,在此基础上,使第一等边三角形的中心与动平台的底面平行,第一等边三角形的重心点与动平台的中心位于同一竖直线上,是对三角形设置位置的简单变化,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答复思路:
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以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的方式来说明本申请不存在创造性。先分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由上述可知,本申请在建立坐标系的过程中,是以第一等边三角形的重心点为原点建立坐标系。而对比文件1则是直接将等边三角形的中心与被测平台的中心重合,并以被测平台的中心为原点建立空间直角坐标系,即对比文件1中的坐标系是同时建立在被测平台和等边三角形上的。
也就是说,在建立坐标系的过程中,本申请考虑到了动平台与检测点的位置差异对后续位姿量的确定会造成影响,而对比文件1忽略了这种位置差异产生的影响,并没有考虑动平台与检测点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如何更加精确的确定平台的位姿量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就不存在进一步确定平台位姿量的技术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三角形设置位置的简单变化是本领域已经公开的技术手段,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客观上不存在这样的技术缺陷和改进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对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进行这样的改进,从而也就无法获得到将常规技术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将此作为基础即可论述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4)技术效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达到的技术效果明显优越于公知的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以便向审查员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中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比如可以对比本发明与现有技术在关键性能指标上的差异。这些性能指标可以是效率、精度、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例如,在一个电子产品的发明中,对于一个被认为是惯用技术手段的散热结构,本发明通过采用新型散热材料等措施,使产品的散热效率提高了35%。
(案例4)
本申请公开了一种吸声装置,包括背板和谐振单元。谐振单元的一端铰接于背板上,且谐振单元能够相对于背板发生旋转。背板上安装的谐振单元至少有两个,且谐振单元之间均平行设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控复合吸声结构,包括:基体以及吸声板。吸声板由贴合设置的若干压电薄膜构成。每层压电薄膜上均设置有多个贯通的吸声孔。压电薄膜上的吸声孔与压电薄膜上的吸声孔在贴合面错位连通形成消声缝隙。
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板是吸声材料中常用的结构,铰接是常见的连接方式,为了实现谐振单元的连接,设置谐振单元2的一侧铰接于背板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答复思路:
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以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的方式来说明本申请不存在创造性。由上述不难发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而且物体间的铰接也的确属于常见的连接方式。在此基础上,难以通过举证或者结合的方式进行答复。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换种思路,通过确定本申请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和公知常识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来判断。
先确定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谐振单元的与背板铰接。然后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装置吸声效果并拓宽吸声频段。
由上述可知,本申请将谐振单元可转动地铰接于背板,不仅使得该装置能够改变谐振单元相对于声源的角度,而且得该装置能够确定最佳的吸声角度并拓宽吸声频段。二者并不是简单的连接关系,而是创造性的实现谐振单元的特殊的空间排布形式,从而实现多谐振单元耦合的吸声模式。即,本申请的连接方式,实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即本申请产生“质”的变化,这种“质”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将此作为基础即可论述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针对涉及“公知常识”的相关审查意见,需要从审查员的三步法判断逻辑出发寻找漏洞,进行充分的举证和答复,从而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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