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官费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
【背景】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在2023年启动了四年一度的费用审查,旨在合理调整知识产权制度的管理成本。公众也被邀请参与讨论了当前的收费结构和拟议的调整。经过深入评估和公众反馈,该局于2023年12月正式发布了《2024-2025年成本回收实施声明(草案)》,该草案公开了相关具体费用的调整并计划在公众意见和评估拟议的费用修订以及行政会议批准对专利、商标和工业外观设计相关法律修订后,于2024年07月发布经批准的正式CRIS文件。
经过长达15个多月的审查以及两次收取公众的意见,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09月02日发布了最终通知,并确认了最终费用将于2024年10月01日起生效。
让我们看一下专利部分费用的调整情况以及此次需要重点关注的一项新增收费事项权利要求附加费~
【官费调整】
关于临时专利、标准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部分,此次部分官费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例如,标准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年费等,也有费用项目会取消,例如PCT国际阶段的传送费,具体参见下表:
阶段 |
费用名称 |
旧官费(AUD) |
新官费(AUD) |
|
PCT国际阶段 |
传送费 |
200 |
取消 |
|
申请阶段 |
临时专利申请 |
110 |
100 |
|
革新专利申请 |
180 |
200 |
||
标准专利申请 |
370 |
400 |
||
PCT进入国家阶段 |
370 |
400 |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250 |
200 |
||
外观附加设计,每项 |
200 |
150 |
||
奥林匹克外观设计 |
450 |
400 |
||
实审阶段 |
要求局长指示专利申请人要求对标准申请进行审查 |
100 |
150 |
|
标准专利实质审查请求 |
490 |
550 |
||
标准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专利局对其进行了国际初步审查 |
300 |
350 |
||
革新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由专利权人提出) |
500 |
550 |
||
革新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由第三方提出) |
第三方支付的金额 |
250 |
275 |
|
专利权人支付的金额 |
250 |
275 |
||
在做出第一次审查报告时,权利要求超过20项 |
从第21-30项,每项 |
— |
125 |
|
从第31项,每项 |
— |
250 |
||
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由专利权人提出) |
420 |
500 |
||
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由第三方提出) |
第三方支付的金额 |
210 |
250 |
|
专利权人支付的金额 |
21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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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阶段 |
基本的授权公告费 |
250 |
300 |
|
在授权时,权利要求超过20项 |
从第21-30项,每项 |
125 |
新增的权利要求附加费按照新的规定进行支付 |
|
从第31项,每项 |
250 |
|||
在第一次审查报告至授权期间新增的权利要求附加费-在完整说明书中权利要求的超过20项 |
新增的第21-30项,每个 |
— |
125 |
|
新增的第31项起,每个 |
—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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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费 |
第6年 |
335 |
345 |
|
第7年 |
360 |
380 |
||
第8年 |
390 |
420 |
||
第9年 |
425 |
465 |
||
第10年 |
490 |
540 |
||
第11年 |
585 |
645 |
||
第12年 |
710 |
780 |
||
第13年 |
865 |
945 |
||
第14年 |
1050 |
1140 |
||
第15年 |
1280 |
1385 |
||
第16年 |
1555 |
1675 |
||
第17年 |
1875 |
2010 |
||
第18年 |
2240 |
2390 |
||
第19年 |
2650 |
2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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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请求将革新申请转换为标准专利申请 |
190 |
220 |
|
提交异议通知 |
600 |
1200 |
||
请求专利听证 |
600 |
1200 |
||
出席听证会—每天或半日 |
1000 |
2000 |
||
仅以书面形式参与听证会 |
600 |
1200 |
||
申请延长药品专利期限 |
2000 |
2500 |
特别需要了解:
新增收费事项—权利要求附加费
此次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不仅在费用上进行了调整,还将实施一项新的程序,在审查员出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权利要求项数超过20项,就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现行规定是在授权阶段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 实审阶段的权利要求附加费
根据最新规定,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在完成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权利要求的项数超过20项,则该专利申请将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则该申请将失效;只有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最后期限(即第一次审查意见发出之日起12个月内,或依照第233条规定延长答复的期限)之前支付费用该申请才能恢复。分案申请同样适用此规定。
若审查员收到的答复文件超过了第一次审查意见发出时的权利要求项数且超过了20项的,审查员会在授权时对于超出的项数收取额外的权利要求附加费。
※ 特别注意
(1)申请人如果在审查员开始审查前的任何阶段提交主动修改,将其权利要求缩减至20项以下,则可以不用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2)若审查员收到后续的审查意见答复文件时,权利要求项数超过了第一次审查意见发出时的权利要求项数且超过20项的,审查员会在授权时对于超出的项数收取额外的权利要求附加费。
(3)一般来说,审查员会在审查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答复文件时核实本案是否缴纳了权利要求附加费,若已完全缴纳,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会在收到答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发进一步的审查意见;若未缴纳,该下发的时间将会延长。
(4)新规定将适用于在2024年10月1日当日或该日期之后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在此日期之前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将按旧程序执行,即仅在授权阶段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 新规定适用的举例说明
案例1
申请人在新申请时提交了100项权利要求,但在审查员审查之前以主动修改的方式将其权利要求总数减少到20项,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不需要支付权利要求附加费;若在后续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且直至授权时,权利要求的总数都没有变化时,则在授权时也无需缴纳权利要求费。
案例2
申请人在新申请时提交了20项权利要求,但在审查员审查之前以主动修改的方式将其权利要求总数增加到100项,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需要支付80项权利要求的附加费(第21-30项,AUD125/项;第31项起,AUD250/项);在后续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时,申请人又将权利要求修改至20项,且以此授权,则在授权时无需缴纳权利要求费,但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阶段时缴纳的权利要求附加费是无法进行退费的。
案例3
申请人在新申请时提交了100项权利要求,但在审查员审查之前以主动修改的方式将其权利要求总数减少到20项,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不需要支付权利要求附加费。在后续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时,申请人将权利要求增加至40项,且以此授权,则在授权时需要额外支付20项权利要求的附加费。
案例4
申请人在新申请时提交了100项权利要求,但在审查员审查之前以主动修改的方式将其权利要求总数减少到20项,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不需要支付权利要求附加费。在后续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时,申请人将权利要求增加至100项,但在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时,申请人又将权利要求减少至20项,且以此授权,则需要在授权时额外支付权利要求附加费,因权利要求附加费是依据整个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项数最多的时候收取的,所以,本案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时权利要求项数是100项,则需要支付80项的权利要求附加费。
案例5
申请人在新申请时提交了100项权利要求,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项权利要求的附加费,若以此答复被授权,则在授权时无需额外再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案例6
申请人在新申请时提交了100项权利要求,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被认为可以授权,则需要在授权阶段支付80项的权利要求附加费。
案例7
申请人在新申请时提交了100项权利要求,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需要支付80项权利要求的附加费,在后续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时,申请人将权利要求增加至150项,在授权时,权利要求总项数为150项,则需要额外支付50项的权利要求附加费(AUD250/项)。
随着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官费的全面调整,申请人需密切关注这一变化,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此次调整不仅涉及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等多个领域,还涵盖了申请、审查、维持等多个环节。申请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市场情况,精准定位,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官网链接:
https://www.ipaustralia.gov.au/news-and-community/official-notices/ip-australia-fee-review-2023-24
https://www.ipaustralia.gov.au/news-and-community/official-notices/cost-recovery-implementation-statement
https://www.ipaustralia.gov.au/news-and-community/news/fee-changes-from-1-october-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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