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2024年专利(修订)规则》于2024年3月15日实施生效
印度政府于2024年3月15日最终确定并公布了《2024年专利(修订)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上述公布之日起生效。此次印度修改的律法在程序方面的变化是需要申请人或专利人关注的。
主要修改/新增内容如下:
※ 同族专利申请信息表(Form 3)
根据规则第12(2)-(5)条规定,第一次提交Form 3必须在递交新申请的同时或递交之后的6个月内递交;第二次提交Form 3应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审查员会考虑通过公共数据库获取同族案所有信息,印度专利局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基于书面形式下发通知,要求申请人在发出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
如果Form 3未能按时提交,可以提交延期请求(Form 4)并缴纳延期费申请延期三个月。
※自愿递交分案申请
根据规则第13(2A)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据第16条规定基于临时申请、分案申请(无论分案成功与否)以及完整申请(包括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披露的发明提出分案申请。
※提实审期限
根据规则第24B(1)条规定,提交实审请求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起31个月。
【特别说明】
对于2024年3月15日(不包含当日)之前提出的申请,适用旧规则,即需要自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起48个月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
※延长首次审查意见(First Examination Report)期限
根据规则第24B (6) 条及24C(11)条规定,若未能按时在6个月内提交答复FER文件,则可以在6个月期限届满后,3个月延长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期限的请求。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根据规则第29条规定,根据规则第31条所述的期限,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请求书,即Form 31,并支付所需的官费2500卢比。
※授权前异议
根据规则第55(3)、55(4) 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授权异议的,需要提交完整的意见陈述及初步证据,并缴纳20000卢比,审查员收到请求后必须先行确认授权前异议的可维持性,如果审查员认为初步证据不成立或有异议,则向异议人发出通知,若1. 异议人要求进行听证,审查员应在听证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异议人和申请人发出接受或拒绝理由的命令; 2. 若异议人没有要求听证,审查员会在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异议人发出拒绝理由的命令;如果审查员认为初步证据成立,则会在一个月内向异议人和申请人发出通知,并根据规则第24C条对案件进行审查,申请人需要在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答复文件。
根据规则第55(5A)条规定,第62条第(2)- (4)款中规定适用于授权后异议程序的听证会程序,应适用于本规则下的授权前异议程序。
根据规则第55(5B)条规定,如果授权前异议被认为有效,应依照第24C条进行审查。
※授权后异议
根据规则第56(4)条规定,异议委员会应在收到异议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一份详尽说明异议理由和建议的报告。
※证书
根据规则中的第70A条规定,发明人可以提交申请发明人证书请求并缴纳官费,即可获得发明人证书,如证书丢失、销毁、损坏或无法出示,则可以向官方申请发明人证书副本。
※年费
根据规则中第80(3)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预缴两年或以上的年费,通过电子方式缴纳4年或4年以上的年费,则年费可以减免10%。
※专利使用情况说明(Form 27)
根据规则第131(2)条规定,印度专利自授权后,需在9月30日提交每个财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专利实施情况说明,每三年提交一次,为方便参考,请参阅下表:
※ 期限延期
根据规则第138条规定,针对下述行为可以申请延期,最长可延期至六个月:
-进入印度国家阶段
-提交英文翻译件
-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提交实质审查请求
-提交首次审查意见(First Examination Report)答复文件
-提交授权前异议
-年费
-复审请求
在延长的期限(六个月)届满前,上述请求均可以提交Form 4并缴纳50000卢比(每月)提出延期,且不计次数。
【特别说明】
(1)虽然修改后规则对于PCT进入印度国家阶段(31个月)或巴黎公约进入印度(12个月)可以延期,但是印度专利局在近期的研讨会上表示对其仍保留意见,鉴于尚未做出最终决定,因此建议申请人仍按照正常期限进入国家阶段。
(2)对于延期费用现阶段仍存有一些争论,因此仍然建议遵守上述法定期限,尽量避免延期。
※ 审查员的普遍权力
根据规则第137条规定,审查员具有可以修改未规定程序的任何文件或消除不合理行为的权力,但明确排除了以下行为:
•延长时间或允许超过三个月的延迟提交表Form3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
•提交国际申请的英文翻译件
•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提交实质审查请求
•提交FER答复
•提交授权前异议
•年费
•提交复审请求
•提交专利实施情况说明期限延长至6个月以上
※ 增补专利费用
对增补专利的申请费进行50%的减免。
※表格的修改
(1) Form 1
a. 需要提供申请人(企业或自然人)和发明人的性别、年龄。如果自然人不希望提供上述信息可以选择【不希望披露】选项。
b. 【申请类型】增加【PPH】选项
(2) Form 3
将【Date of Grant】改成【Date of Disposal】,此外,根据规则第12条的修改,表格3中的其它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更改。
(3) Form 27
简化专利权人不再需要提供有关制造和/或进口到印度的收入/价值的信息。此外,只有一名共同专利权人可以代表所有专利权人提交一份工作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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